林姿妙被控收賄改依圖利罪判刑 宜檢不服提上訴

圖為林姿妙(右)資料照。(中央社)
圖為林姿妙(右)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汙案,認定收賄證據不足,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檢署認為,法院將起訴中的收賄罪嫌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日前將林姿妙等14名涉案被告提起上訴。

宜蘭地檢署2022年8月依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等三大罪名起訴林姿妙,並針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向法院具提求刑20年、褫奪公權5年。

宜蘭地院審酌,地主劉男、陳男的土地免徵土增稅的部分確實違法,林姿妙身為縣長而對監督事務有違背法令圖利的行為,但是否與她無償使用98地號土地之間有對價關係,檢方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2024年12月31日改依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另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合併應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但宜檢認為,宜院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有誤,加上林姿妙在偵查、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判處圖利罪的刑度過輕,且有一部分特殊洗錢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錯誤。而對於15名被告中唯一獲判無罪的時任宜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宜院的無罪事實認定也有誤,因此除了已認罪協商的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外,對其餘14名被告提起上訴。

宜檢起訴的15人中,包含林姿妙、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及課員黃耀智、縣府財稅局長盧天龍、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及吳朝琴、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都市計畫科長龍非池、農業處長康立和、農務科長吳東原等10名公務員;其餘則為林羿伶、林姿妙助理張桂綾、前縣議員劉石純、宜蘭縣商業會理事長陳正勳、兆峰實業負責人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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