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竊營業祕密 最重關10年罰5億
友達公司日前爆發高階主管涉嫌洩漏商業機密,突顯台灣的〈營業祕密法〉規範相較於其他國家明顯不足。立法院經委會28日初審通過〈營業祕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盜取營業祕密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懲罰性罰金最高可到達5億。
為了保障產業發展,不受商業間諜或離職員工盜取原公司營業祕密的威脅,立法院經委會初審通過〈營業祕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大幅翻修行政院版本,並加重洩密至境外的刑責。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意圖圖利而盜取、洩露、應刪除未刪除持有的營業祕密,或盜取、洩露、持有他人營業祕密,犯罪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大於1千萬元時,授權法院在1千萬元的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如果在大陸、港澳等「境外」犯行,採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上5千萬以下罰金,同理,如果不法利益超過5千萬,就會授權法院在5千萬的2~10倍範圍內加重罰金。
另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祕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加重刑罰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