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 高院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高院法2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高虹安案審理,直到憲法法庭做出裁定或判決。圖為高虹安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高院法2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高虹安案審理,直到憲法法庭做出裁定或判決。圖為高虹安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梁凱晶/台北報導】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汙助理費案去年7月26日一審遭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遭停職後上訴二審。不過,2日高院認為有牴觸《憲法》疑慮,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高虹安案審理,直到憲法法庭做出裁定或判決。

高院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規定,因此聲請釋憲。

但是,由於目前憲法法庭有《憲訴法》新舊法爭議及大法官不足額問題,短期內恐無法有結果,但仍對高虹安有利,可以暫停審理;若憲法法庭遲遲未判決,高虹安仍是會因一審貪汙有罪而無法復職。外界關切高虹安能否參選2026年縣市長,若當時案件判決尚未確定,仍具備參選資格。

高院表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高院指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此部分尚有疑義。 

高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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