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防賭」 立委盼修法立刑罰
超級籃球聯賽(SBL)去年爆發打假球、簽賭案,對國內運動界帶來衝擊,朝野立委為強化運動賽事防賭機制,11日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但是在規範納管賽事以及制定刑罰方面,教育部法制處處長李嵩茂指出,基於運動自治原則,國際少用公權力去處理刑罰,最終討論未達成共識,立委柯志恩決議保留協商。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林德福、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民眾黨黨團等多位立委提案修法,各個版本皆包含除適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規範的投注標的賽事外,藉由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制定刑罰制裁。
對此,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回應,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作為處罰要件,因涉及司法院及法務部權責,且須考量未來刑事偵查審判實務運作的可行性,建議不予增列。
李嵩茂點出法制化困難之處,他表示,基於運動自治原則,在國際上,包含奧會,在競賽規則、賽事人員、選手應遵守的事項等都是由奧會來做規範,如選手違反禁藥規定等,也是依照奧會規定剝奪出賽權,鮮少用公權力去處理刑罰。
至於是否能明確定義職業跟業餘運動賽事,法務部參事汪南均表示,職業跟業餘運動賽事界定範圍很廣,如授權行政機關用公告方式來處理,因涉及刑罰,對人民權利義務影響比較大,因此授權規定必須非常明確,才能符合刑罰明確性的要求,否則會有疑慮。
汪南均指出,目前《運彩條例》針對投注標的的賽事,已有重刑處罰,而其他非投注標的,則可用一般刑罰,例如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意圖營利賭博可處3年以下。
對此,柯志恩裁示,由於涉及範圍很廣,要求教育部提出相對應的版本,保留下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