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稱政院覆議理由造謠 卓榮泰:條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黃國昌質詢時表示,行政院提覆議的理由之一是「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他質疑這是假訊息。(中央社)
黃國昌質詢時表示,行政院提覆議的理由之一是「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他質疑這是假訊息。(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議行政院提出的國會改革覆議案。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表示,行政院提覆議的理由之一是「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他質疑這是假訊息,因為三讀通過法案並沒有這樣寫;卓榮泰駁,條文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盼立院重新審視條文。

立法院19、20日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出的覆議案,邀請卓榮泰說明,21日立法院會將投票表決。

黃國昌表示,行政院提出7大覆議原因,散播圖卡給民眾,並「懷疑」公務員在立法院虛偽陳述,就可以課以刑責,非常遺憾行政院成為假訊息散播中心,因為三讀條文並沒有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就可以課以刑責。

法務部長鄭銘謙答詢,這次立法院通過的《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以及《刑法》141條之1,但質詢跟調查不一樣,不是檢察官辦案,也不是法官辦案,質詢範圍廣泛、包羅萬象。這會造成很大的寒蟬效應,對政務的推動有很大的戕害,被追究、調查、偵辦,對官員是很大的危害。

不過黃國昌詢問,這兩條到底哪裡有寫到,「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就課以刑責?法官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就會判刑責嗎?檢察官會因為懷疑就起訴嗎?法官會因為懷疑就判刑確定嗎?但行政院的圖卡卻說,懷疑虛偽陳述就課以刑責。

卓榮泰回應,這明顯就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懷疑的基礎要在有待證事項下,待證事項是主觀認定的,希望立法院重新審慎條文文字。鄭銘謙答詢,這會造成很大的寒蟬效應,政務推動有很大危害,被追究、被調查、被偵辦對官員是很大的危害。

黃國昌以美國為例,依照美國聯邦法,在國會虛偽陳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卓榮泰說,任何政府官員在立法院不實、虛偽陳述,都是個人的政治自殺;現在是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文字違反法律明確性,不是在討論美國聯邦法律。

黃國昌強調,他之所以援引此法,是因為法律構成要件與三讀通過的刑法是一樣的。鄭銘謙回應說,台灣是五權憲法國家,美國國會有調查權,台灣的國會調查權是根據釋字585號解釋,只是補充性的權力,最多只是課處罰鍰。美國憲法設計跟中華民國憲法設計不一樣。

黃國昌再以德國刑法規定為例,在聯邦或邦的立法機關調查委員會虛偽陳述,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構成要件跟立法院的構成要件哪裡不一樣?鄭銘謙表示,德國並沒有質詢要入罪,質詢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而來,而且德國是三權分立,不是台灣的五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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