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獎懲準則出爐 教團提3大疑慮

國教盟1日對教育部日前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提出三大疑慮。圖為學校開學日。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國教盟1日對教育部日前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提出三大疑慮。圖為學校開學日。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林紫馨/台北報導】

教育部日前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將就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的管教懲處訂定一致性規範。不過國教行動聯盟1日提出三大疑慮,包含變相廢除服儀規定、不利教導身體自主權,以及難落實保密義務等,呼籲教育部確實檢討。

國教盟1日對教育部日前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提出三大疑慮。首先是規範恐變相廢除制服及服儀規定,國教盟說明,服裝儀容為生活教育的一環,對於國小及國中學生,為維護校園及人身安全,穿著校服更有必要性。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的學生不得加以懲處,等同告訴學生可以不需要遵守學校服裝儀容規定,形同變相廢除制服,以及學校對服儀的穿著要求。

其次是準則恐不利教導尊重身體自主權,國教盟指出,性別平等教育的學習內涵強調「身體自主權的尊重與維護」以及「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尤其在國中小階段從學習「認識自己的身體界限」、「如何尊重他人的身體」開始,進而認識身體自主權相關議題。

國教盟表示,準則第11條強調「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很可能讓學生認為在情感交往關係當中,學校師長無權干涉其親密接觸,也造成學校教育人員因此不敢糾正學生在校園中、課堂上「放閃」等公開、明顯的親密行為,不利於學校教導學生對身體界線、身體自主權的認識與尊重,也增加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的可能風險。

最後,國教盟擔心,準則第16條、26條規範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獎懲會委員,準則第20條、30條並規範委員具保密義務,對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的事件及其基本資料應予保密。但國中小學生多數未滿14歲,依《刑法》18條規定,14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若擔任委員的國中小學生違反保密義務,依法可能無法要求其負起法律責任。

國教盟呼籲,教育部應重視以上教育現場反應問題、確實檢討,並提供學校教育人員更清楚明確的案例及說明,方能有效落實學生輔導管教,保障校園安全與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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