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糖飲料禁標「富含」維生素 新制即起上路
食藥署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其中含糖碳酸飲料未來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等與事實相符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避免促銷字眼導致民眾喝下過多糖分。
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食藥署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未來含糖糖碳酸飲允許宣稱「添加」營養素,但部分食品不得標示「高、富含」營養素。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現在許多罐裝飲料都會加入維生素C,依據新制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另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從過去8項增加至22項,包含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I、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蛋白質、菸鹼素、泛酸、維生素B6、維生素B12、葉酸、維生素D、維生素K、生物素、膽素、碘、鎂、鋅、硒。
食藥署表示,新制即日起生效,部分應遵行事項給予緩衝期至115年1月1日施行,屆時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