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擘、大富媒體未履行結合承諾 公平會各重罰5千萬元
公平會16日晚間公告指出,花費數年調查,揪出大富媒體、凱擘未履行2010年的結合承諾,擠壓弱勢頻道生存空間,對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市場明顯產生不利影響,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因此祭出最重罰鍰、揮大刀開鍘,宣布處分大富媒體、凱擘各新臺幣5千萬元,合計1億元罰鍰。
在2010年間,大富媒體為了取得凱擘及旗下12家有線電視系統,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公平會表示,當時考量大富媒體與臺灣大哥大集團間形式雖屬不同經營主體,但關係密切,為確保結合後,凱擘與臺灣大哥大旗下有線電視事業能獨立經營,避免凱擘在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代理的市場占有率增加,造成市場力量濫用或市場封鎖,因此不禁止結合的決定書中,提出附負擔要求。
公平會發言人陳志民指出,該附負擔要求大富媒體、凱擘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如果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以及凱擘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含頻道代理商)聯賣、共同銷售頻道節目等13項。
他表示,後來接獲檢舉,大富媒體、凱擘未履行負擔,公平會因而展開調查,但因違法行為甚為隱晦,經多方審慎查證,花費數年時間,才確認違法事證明確。
公平會指出,凱擘公司旗下12家有線電視業者在未經公平會同意的情況下,長期與臺灣大哥大集團的臺固媒體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以及浩鳴旗下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
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的頻道節目過程中,也與臺灣大哥大集團的優視傳播,以及浩緯、浩鳴等頻道代理商共同銷售頻道,顯然沒有履行上述結合負擔內容。
公平會強調,這些做法已造成市場力量濫用及市場封鎖的疑慮,擠壓弱勢頻道生存空間等,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鉅,故祭出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各5,000萬元。
公平會提醒,公平會做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相關負擔執行情形,不因負擔時隔久遠而懈怠;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與結合事業若未履行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負擔,除了罰鍰,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