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併台灣之星 公平會有條件放行
公平會12日公布有條件放行「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一案,由於整合後市場業者家數減少,有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揚等疑慮,因此對台灣大哥大附加負擔條件,涵蓋「用戶端權益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以及「促進市場競爭」等三大面向。
公平會指出,電信產業具有高技術、高資本特性,企業透過結合進行資源整併,雖能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繼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後,此結合案將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減少,產生價格上升、市場集中度提高的疑慮。
公平會進一步分析,台灣大哥大在本結合實施後,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將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亦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針對台灣大哥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此結合案實施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的市場力量,並延伸至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公平會也對台灣大哥大附加負擔條件,首先是資費方案,除了要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相關資費和使用條件要確保至2025年底;4G終身方案用戶也要提供到屆期終止;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65歲以上族群等,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資費方案若與mo幣合作,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報告予公平會備查。
第二,在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方面,公平會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的具體實施成果,以及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的報告備查。
第三,至於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台灣大哥大電信應提供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的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或是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