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淪詐團收簿手遭判刑 兩人頭帳戶行情16萬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

一名黃姓現役軍人月收入約3萬5千元,卻仍遭詐騙集團吸收為收簿手,向吳姓國中同學以16萬元收購2個人頭帳戶,隔天就被詐團用來收取詐騙贓款合計9萬餘元。法官考量他已賠償2名被害人損失,且非為詐團核心成員,依詐欺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黃男與暱稱「興哲」的詐團成員透過LINE聯繫後,基於共同詐財、洗錢的犯意聯絡,被吸收為收簿手。他找上國中同學吳男,宣稱可透過個人金融帳戶換取報酬,提供1個帳戶5天時間可獲得新臺幣7萬5千元,若提供2個帳戶則可獲得16萬元。

吳男答應後,於2022年10月28日依照黃男指示,將高雄銀行、郵局的帳戶提款卡放置在捷運鳳山站置物櫃內,並告知黃男提款卡密碼;黃男則轉知詐團派旗下成員前往領取。同日,詐團分別透過開設網路賣場需操作ATM、網路購物解除重複扣款等話術詐騙被害人黃女、楊男;兩被害人同年月29日合計匯款9萬0,878元至吳男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尤其集團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黃男雖未參與詐騙行為,但他引介收取個人金融帳戶的工作仍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的部分;且款項剛匯入吳男帳號就被提領一空,已構成洗錢罪要件。

法官審酌,黃男正值青壯,不思合法途徑或覓得正當職業獲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而為詐騙行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又增加向上追查詐欺主謀者的難度。但他犯後坦承犯行,也已賠償兩名被害人並達成和解,因此依兩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有期徒刑1年,合併應執行1年4月;領考量他無前科,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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