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汙染指引修正 路燈色溫訂上限

【記者戴德蔓/臺北報導】

為改善光污染(光害),環境部1月4日修正發布「光污染管理指引」,新增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路燈色溫不得高於3,000K,各級道路則不高於3,500K,商業區深夜11時後廣告閃爍宜改為靜態或關閉。

環境部說明,2020年3月19日頒布的光污染管理指引,已訂定最大亮度、最大垂直照度光曝露建議值,為進一步減輕光污染對環境的影響,此次參考歐、美、日及澳洲等國相關規範,新增生態系統或生物多樣性棲地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路燈色溫建議不得高於3,000K、其它各級道路建議以3500K為原則。

環境部說,上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考量,得依權責訂定適用各級道路之色溫,不受前述建議值限制,以兼顧生態保護及道路交通安全。

針對戶外大型廣告看板之「面光源」因播放內容變化造成的閃爍現象,環境部建議,閃爍干擾指數值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不得小於5;於晚上11時之後,則建議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

環境部表示,這次修正內容,是邀集生態、醫學、公衛、人因及環境等領域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與地方政府的研商會而成。另外,南投縣、苗栗縣及連江縣等政府基於環境差異因地制宜納入地方自治條例管理;此次修正新增經濟部、農業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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