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換臉案二審改判刑5年 不得易科罰金要入獄
曾有百萬追蹤數的網紅「小玉」朱玉宸,以深偽技術(Deep Fake)製作119名女性公眾人物不雅影片,販售牟利逾1,338萬元。一審依違反《個資法》判他5年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滿量刑太輕提起上訴,高等法院28日改判刑5年,不得易科罰金,另有1年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檢方調查,「小玉」自2020年7月起在社群軟體Twitter上成立粉絲團「台灣網紅挖面」,後改名為「台灣網紅影片合成」,以30秒換臉短片招募網友付費加入Telegram群組,並由共犯莊男上網蒐集女性公眾人物的影片、照片,使用軟體「DeepFace」將黃捷、高嘉瑜及「雞排妹」等女藝人、網紅共119人的臉部與成人影片結合,販售牟利逾1,338萬元。
一審新北地院審酌,小玉等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網路散播快速,猥褻影像一旦上傳,將難以收回、阻止,恐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及名譽,但考量兩人始終坦承犯行,試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態度尚可,因此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共119罪,判朱男5年6月、莊男3年8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但檢方認為,朱男、莊男散布不雅影片,對被害人社會形象、生活、精神造成極大傷害,更難以全部回收已存在於網路的影片,一審宣告朱男的刑度為595個月,相當於49年7月徒刑,定應執行刑卻僅有5年6月,相當於減去89%的刑度,僅維持一成宣告刑,且均可易科罰金,意即只要繳交198萬元就可恢復自由之身,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開庭時,有5名被害人出庭陳述,朱男、莊男是明知故犯,所有被害人都是公眾人物,嚴重影響她們的工作、商譽、生活和家庭,也害她們遭受異樣眼光,且兩人至今沒有任何賠償,毫無悔意。告訴代理人也主張,兩人雖與部分被害人簽調解筆錄,但迄今未履行賠償,且兩人已經脫產,甚至把名下公司廢止登記,並未獲得被害人原諒。
高院審理後認為,小玉等人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做不雅影片,不但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且檢警查獲的影片數量龐大,不法獲利又高過千萬元,犯罪情節嚴重,原刑度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且在119名被害人中,有83人同時提告妨害名譽罪,但原審未考量此部分,將全部判處相同刑度並不合理。
高院28日撤銷原判決,將有提告加重誹謗罪名的83罪,各判7個月徒刑,其餘36案各判刑6個月,合併應執行5年,不得易科罰金;另有1年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莊男則改判刑4年6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