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聲押詐團成員法官不准惹議 南院:依證據判斷

圖為臺南地方法院資料照。(維基百科)
圖為臺南地方法院資料照。(維基百科)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臺南地檢署近日偵辦一起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案,發現詐團竟有應對檢警調查的教戰守則,有串證之虞,一口氣聲押11人;但台南地院考量,公司要求成員謹慎應對檢警是合理狀況,裁定全數請回,讓檢方相當不滿。南院說明,法官基於中立審核職責,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

南檢近日偵辦泰達幣假投資平台詐騙案,除了提出該集團加密貨幣金流分析報告外,也發現涉案的虛擬貨幣公司使用個人帳戶收款,不像是一般合法公司,且公司成員間在通訊軟體對話中更提及詐欺集團行話「車」,疑為人頭帳戶提款卡之意;該公司主管還提供成員應對檢警訊問的教戰守則,「你們誰的筆錄有一點差錯,就會搞得全部人進地檢署」。

檢方認為有串證疑慮,因此向法院聲押11人;但臺南地院考量,站在公司經營的立場,為使長期營運順利,要求職員之間學會如何謹慎應對檢警,屬合理狀況,因此將11人全數裁定無保請回,讓承辦檢察官相當不服。南檢上月24日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認為,該公司如未涉及不法,何需預先指導員工回答敏感問題,顯有可議之處,撤銷發回重裁。

對此,南院說明,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對證據評價及證明力範圍自有其想法,但相同的,法官基於中立審核職責,不僅參考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更需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聲請羈押是否符合各項羈押要件,此屬審判核心,也是羈押制度從偵查回歸審判的意義所在。

南院強調,法官基於司法個案拘束原則,因個案證據來審查是否需羈押,依照各嫌疑人於個案中所涉案情節、社會秩序等因素來做比例衡平考量,不應納入與法無關的因素,而政府政策及案件增加比例,均非《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審查羈押要件;本案對涉案公司性質、公司提供員工內容是否確為串證的教戰守則,均由法官對證據整體評價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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