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實消防法 罰千萬 判7年
因應屏東縣明揚公司大火造成民眾及消防人員重大傷亡,行政院會11月30日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千萬元。此外,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減少意外災害損失。
有鑑於明揚大火當下消防員未能即時獲得搶救資訊,《消防法》修法將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如位置平面圖,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千萬元,並要求上述場域應新增危害風險標示板,違者處2~150萬元。
條文也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的刑責。內政部指出,若工廠未訂定消防防護、防災計畫,或計畫擬定後未在火災發生時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或是達管制量以上危險物品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場所位置、構造或設備而導致人員死亡,將處100~500萬元,刑期1年至7年,致人重傷罰金50~250萬元,刑期6個月至5年。
此外,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這次修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另外,內政部表示,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30萬元罰鍰。
《工廠管理輔導法》方面,經濟部指出,主要修正工廠違反製造、加工及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申報義務時,工廠負責人罰鍰金額上限由現行5萬元增加為500萬元,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以利工廠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防災及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