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前董接受客戶招待旅遊 違《銀行法》遭判刑6月
兆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前敦南分行經理陳世明,被控在任內於2011年10月接受貸款客戶台灣海陸運輸公司(TMT)蘇姓負責人招待,搭乘私人飛機赴馬來西亞旅遊、打高爾夫球。臺北地院19日依違反《銀行法》輕判兩人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調查,蘇男自2010年2月起以TMT集團旗下多家境外公司的名義,向兆豐銀申請貸款,蔡友才於2010年7月擔任兆豐銀董事長後,曾出現TMT無須提供擔保即獲核貸的情形;截至2013年6月間,兆豐銀累計已向TMT放款美金1億2,240萬元,其中卻有9,666萬元遭轉列為呆帳。
而在TMT貸款期間,蔡友才明知蘇男是授信客戶,仍於2011年10月8日接受對方招待,以實地訪查該集團在馬來西亞設立特殊鑽油平台的海上油礦開採計畫預定地為名目,帶著他的妻子、祕書、陳世明及其未成年姪女,共同搭乘蘇男的私人飛機赴馬來西亞亞庇,入住香格里拉莎利雅度假酒店,一起打高爾夫球。
《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但北檢查出,蔡友才一行人全程的交通、食宿、球敘、遊覽等費用均由TMT集團支付,因此認定為不當利益,起訴蔡友才、陳世明。
北院審理期間,蔡友才否認犯罪,辯稱是為了深入了解鑽油計畫是否可行,有必要赴實地勘查,屬商務行程,若他是要去度假,行程不會安排得如此緊湊,也不會選擇去低度開發的島嶼,更不必舟車勞頓去名不見經傳的高爾夫球場打球;而搭乘私人飛機是為了方便在週末出發、從空中鳥瞰大規模的海洋油廠開發案。
北院審理認為,蔡友才、陳世明分別屬金融機構的負責人、高階經理人,因具有公共性任務,與一般企業得以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經營目標不同,金融機構同時須兼顧「保障存款人之權益」,金融機構負責人不能為招攬商機、生意而不顧法規範的限制接受客戶招待,以免影響金融秩序安定。
北院認定,蔡友才、陳世明偕同家人接受客戶招待,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認可的禮尚往來,自屬《銀行法》所稱「其他不當利益」,但考量犯罪所得不多,因此各判兩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兩人犯罪所得分別1.9萬元、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