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層法》修正後首例 中國盜砂船長判刑1年10月

圖為中國盜砂船示意圖。(中央社)
圖為中國盜砂船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

中國籍抽砂船「華益9號」2022年4月26日清晨4時許,在澎湖群島西南方的「臺灣淺堆」盜砂約900公噸,遭海巡人員取締時拒絕停船受檢,邊逃邊卸砂仍遭逮。一審橋頭地院判船長陳男1年10個月徒刑,沒收船隻;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刑度,但抽砂船沒收部分撤銷。

「華益9號」2022年4月25日自福建詔安縣某港口出港,朝澎湖群島西南方的「臺灣淺堆」航行,同年月26日清晨4時許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非法抽取海砂;經海巡署第四海巡隊當場查獲,並查扣300公噸以上海砂,現場全數卸載回填後,將中國籍陳姓船長及9名船員押返偵辦。

判決指出,陳男原本坦承打算至臺灣海域抽砂,但辯稱還沒開始抽砂即遭海巡署人員查獲,而扣案的300噸海砂是出航時就裝載在船上的,作為壓艙使用;他後來又改口稱,原本是要前往海南島進行填海造地工程,因濃霧導致偏航才會出現在臺灣灘海域,始終否認犯行。

不過,其餘船員皆供稱,陳男看到海巡時,以對講機說「沙不要了」,命令船員卸砂,且出航前船上未載運東西,只有一些沒洗乾淨的剩餘海砂。海巡人員也證稱,「華益9號」看到海巡船艦時便試圖逃逸,同時從前端大量卸砂,直到控制陳男後才停止,估計已卸除600噸以上。且經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分析,船上海砂應來源於「臺灣淺堆」。

由於9名船員皆坦承犯行不諱,並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認罪協商,橋頭地院不經言詞辯論,先依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各判刑1年,均緩刑2年,並驅逐出境。至於陳男部分,橋頭地院認為,他擅自駕船進入我國海域內盜採海砂,不到半天就採得至少300噸,危害非輕,因此將他判刑1年10月,並沒收犯罪船隻。

立法院2020年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增訂第18條第2項「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案為修法後首例宣判案件。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刑度,但抽砂船沒收部分撤銷,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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