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性平三法草案 權勢性騷擾最重罰百萬關3年

【記者張原彰/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在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百萬、處3年徒刑,該等草案將送立法院7月臨時會審議。

據草案,為遏止性騷擾行為再犯,未來將層級式處罰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分為一般權勢(如主管)及特別權勢(雇主、機關首長如校長)。

懲罰性賠償部分,透過權勢性騷擾者除得面對被害者求償,也將面臨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罰部分,可處以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的行政罰鍰;刑事部分則規範,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修法草案也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

草案新增,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在防範校園性騷擾方面,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草案定義「校園性別事件」,除了現有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也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這是指校長或學校教職員工,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也就是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發展師生戀。

另外,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草案也加嚴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機制,包括明文保障吹哨者;性平事件行為人若是校長,將由學校主管機關負責調查;校長涉入性平事件,須於調查期間調整或停止職務;調查小組全部外聘,以及學校性平會處置結果有違法或不當,由主管機關性平會直接審議等。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第一階段措施將在草案三讀後施行;第二階段因涉及宣導、制定子法,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預定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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