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國民 政院通令停止適用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中國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在高雄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一審高雄地院依據法務部函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引發爭議。對此,行政院24日發函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規定,中國人民非我國民,與此牴觸的舊函釋即起不適用。

立法委員鄭運鵬2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他於18日在立院質詢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時指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作為判決依據,被媒體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因此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鄭運鵬說,其實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不適當的函釋清單。行政院24日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鄭運鵬強調,以後法官若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的問題,錯誤的判決就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司法院應進行教育訓練統一解釋。

法務部1993年的函釋,是依《兩岸條例》規定意旨,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且不論是《國家賠償法》或《兩岸條例》都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

而行政院最新函文中提及,《兩岸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臺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該條例自1992年公布迄今逾30年,臺灣歷經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政治情勢及兩岸關係發展已與該條例制定當時多所轉變,兩岸互不隸屬已為兩岸現況與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亦明顯有別,相關函釋是否妥適有檢討必要。

政院函文中指出,《憲法》第3條明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國籍法》也已於2000年修法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改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也規定,中華民國民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明確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範圍。◇
延伸閱讀
新北槍擊案誰負責?藍綠互批
2023年04月24日 | 1年前
侯友宜遭爆搓湯圓 綠營籲說清楚
2023年04月17日 | 1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