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詐團帳戶洗贓款280萬 南投男辯找工作仍被判全賠
南投縣一名林姓男子,前年4、5月間將自己的銀行存摺、帳戶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收取詐騙款項280萬元後即提領一空;他辯稱是為了找工作,自己也是求職詐騙被害人。但法官認為,林男不可能不知情,未保管好帳戶致生他人損失仍須賠償,因此判賠280萬元。
判決指出,林男於2021年4、5月間,將自己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密碼、身分證件影本等個資提供給詐騙集團;該詐團同年5月以線上博奕「香港彩球」詐騙新北一名彭姓女子,誆稱領取獎金須先繳納保證金,彭女先後共轉帳新臺幣280萬元至林男的帳戶,詐團隨即將款項提領一空並失聯,彭女驚覺受騙才報案。
林男被檢警通知到案後,辯稱他當時在找工作,在臉書上看到有當鋪徵業務的廣告,之後便依照對方要求,將帳戶密碼寫在存摺上,並提供存摺及金融卡,對方說是公司做紀錄之用,雖然他當下覺得有些奇怪,但因急於找工作,所以沒有多想,並強調他沒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隱匿犯罪所得的犯意,最後仍依法被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院審理認為,政府機關近年不斷宣導各種詐騙手法,已屬眾所周知的事,而自己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要保管好,有特殊情況須交付他人也要問清楚,林男也自承交付帳戶前已覺得奇怪,依其經歷也不可能不知道有被利用的風險犯罪;就算沒有幫助詐欺之故意,仍因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因此判他須賠償2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