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媒體分潤機制 立委提修法成立數位發展基金

數位平臺Google、Facebook轉載新聞內容獲取大量廣告收益,卻未付費給媒體,引發全球新聞業反彈。(中央社)
數位平臺Google、Facebook轉載新聞內容獲取大量廣告收益,卻未付費給媒體,引發全球新聞業反彈。(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數位平臺Google、Facebook轉載新聞內容獲取大量廣告收益,卻未付費給媒體,引發全球新聞業反彈。立委林宜瑾5日提出「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除保障新聞媒體業與數位平臺的議價管道,也要求數位平臺提撥一定比例營收成立基金,幫助提升新聞品質。

目前澳洲國會已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明定跨國數位平臺如Google、Meta,應對使用的新聞內容付費,歐洲、美洲各國也逐步跟進立法程序,保障新聞業在數位市場的發展。

林宜瑾提出的草案內容提到,數位平臺如搜尋引擎或社群媒體,在使用新聞媒體業者產製的新聞報導,卻無須付費即獲得巨額數位廣告收益,反觀實際生產內容的新聞媒體業者,肩負龐大人事成本、承擔產製優良新聞與監督社會責任的同時,未能獲取合理收益,致使臺灣傳統及數位新聞產業經營環境越趨艱困。

草案規定,為建立新聞媒體產業與數位平臺產業間合理分潤機制,特定本法,以期維持自由優質新聞環境,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為實質促進臺灣新聞發展、改善第一線新聞工作者勞動條件,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而基金財源包括,經公告的數位平臺經營者者,每年提撥本地廣告年度營業額5%,以及中央各部、會、署每年編列預算的捐贈等。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業得就原創性新聞內容於數位平臺轉載且影響其數位廣告收益部分,與數位平臺經營者進行議價協商。

草案也明定,數位平臺經營者的定義要具備3款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其中1款條件為,其最終控制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球網站或線上服務,前12個月或前一會計年度平均月活躍使用者合計達10億人以上,或同一期間我國境內平均月活躍使用者合計達一千萬人以上。

除林宜瑾的草案之外,出身媒體界的立委林楚茵也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法」草案,獲得跨黨派共39位委員連署支持,草案已經交付委員會等代排案審查。

該草案重點,明定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新聞媒體業向主管機關提交議價請求登記後,得就被轉載的原創新聞內容,與數位平臺進行議價。

立張廖萬堅則是參考澳洲模式,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給予充分談判空間與以仲裁決定最終給付金額,促進平臺與媒體溝通協商,以落實媒體分潤,目前也尚待委員會排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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