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提修法】 戰時散播謠言關3年
為因應中共操作假訊息對臺進行認知作戰,國防部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計畫。如訊息傳播的主管機關平時就應對媒體與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編組,業者也要提供動員能量資訊;並增訂在動員階段,散播不實訊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並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預告期為14天,草案仍需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國防部在修法說明提到,此次為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原先動員方案共有八項,分別為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此次修法將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另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的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
為穩定金融外匯,另增訂金融外匯動員準備方案,以及提升通信能量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增訂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並增訂由行政院適時依需求指定新方案。
為因應不實訊息,修法草案還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業管機關應對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業者需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訊,違者將會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而在動員實施階段,修法草案同步增訂,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上述業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並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文化部制定相關管制辦法。
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草案還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是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狀態者,均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以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也要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