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修法】司院、法部意見不同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為嚴懲毒駕,法務部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增列第一項第四款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以及第一項第五款的「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但司法院、法務部、立委卻對此有不同看法。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認為,應該訂定得更細緻,不然法官很難使用;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法律要讓人民看得懂,不是法官看得懂就好。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蔡清祥等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立委謝衣鳳質詢關注毒駕修法,蔡清祥認為,法務部原來的條文簡潔且明確,老百姓也看得懂。但是,黃麟倫指出,法務部認為這樣就夠了,但法官無法用,法官將來可能會申請大法官釋憲,還可能被宣告違憲,建議立委們將之具體化,甚至訂定標準,「條文是法官用的,不是部長用的」。

謝衣鳳詢問,如果把衛福部公告的閾值放在條文說明裡面的話呢?跟目前的寫法有何不同?黃麟倫解釋,目前法務部草案的理由說明是針對有沒有施用毒品,危害健康去做訂定的,並沒有針對所有的七百多種毒品,目前訂定的只有五種,其他的沒有訂定,甚至部分是民間訂的,這樣恐怕會有問題。

黃麟倫建議,由衛生署跟法務部訂定怎樣的情形、公告閾值可能對於交通安全會有影響,讓法官運用,將來最不會有爭議。不過,蔡清祥認為,讓老百姓聽得懂、看得懂更重要,把法條用得密密麻麻,誰也不知道是什麼事情,「不是只有法官用,不是只有法務部長用而已」,要讓老百姓看得懂,不是法官看得懂就好,至於執法可以靠解釋、說明。

最後在逐條審查時,因大家沒有共識,所以召委謝衣鳳表示,兩院版併17案以及本日的修正動議保留並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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