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防法實施前 民團籲先做三件事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近日完成三讀,董氏基金會18日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在《菸害防制法》公告實施前,先完成三項準備工作。(記者賴玟茹/攝影)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近日完成三讀,董氏基金會18日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在《菸害防制法》公告實施前,先完成三項準備工作。(記者賴玟茹/攝影)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近日完成三讀,仍待公告實施,民團18日提醒,政府在公告實施日前,必須先完成下述三項準備工作,包括將「指定菸品」文字明確定義為「加熱菸為指定菸品」、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及全臺5萬個零售通路完成「吸菸有害健康、本場所不供應菸品或加熱菸載具予未滿20歲者」等意旨文字的標示更新。

在不分黨派立委的協助下,《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在今年1月12日完成三讀,法案中包括,擴大紙菸限管範圍、禁止所有加味菸品、禁菸年齡提高到20歲,及禁止電子菸外,同時新增列納管加熱菸菸草柱及「加熱器(載具)」等規定。

董氏基金會18日召開記者會,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一同與會,提醒政府在《菸害防制法》公告實施日之前,必須先完成下述三項準備工作。

首先是,必須同步依第七條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說,新法當中規定「指定菸品之必要組合元件」才會被納管,因此若沒有同步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後續加熱菸載具也不需健康風險評估,也不受新法第12條禁止宣傳廣告的規範,屆時將成為菸品業者可恣意促銷的空窗期。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黃正銘進一步說明,加熱菸載具無法可管,意味著街頭充斥加熱菸載具的體驗旗艦店、加熱菸廣告看板林立,加熱菸載具能販售給青少年,必須要在政府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後,才能正式納入《菸害防制法》規範。

黃正銘強調,在此之前對民眾而言,會覺得政府「利用加熱菸載具給菸商們法律假期」;全長聯有分布在全台及離島地區的家長,「我們非常願意幫忙監督落實法案的工作」。

二是必須同步公告修正後的《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說,因應加熱菸特殊性,除指定菸品的健康影響評估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並且規定若未依修正後辦法完成申報,菸草柱均屬違法,不應於市面販售。

郭斐然說,依據國際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就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部的資料顯示,加熱菸5~30%重量是添加物,人為添加物的安全性是要特別關注的。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

三是販賣菸品的場所應依第十三條規定,完成更新標示。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表示,根據新法第13條規定,販賣菸品的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吸菸有害健康、未滿20歲及孕婦不得吸菸、本場所不供應菸品或加熱菸載具予未滿20歲者」等意旨之文字。

林清麗表示,如菸害防制法公告實施之日前沒有先完成三件事,當新法一上路,將等同給加熱菸菸商法律假期,甚至造成全臺約5萬家零售商違法被罰。◇

※ 吸菸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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