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菸害防制法 納管加熱菸及載具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2日順利在立院三讀通過,包括納管加熱菸載具、禁止電子煙。圖為立法院長游錫堃。(中央社)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2日順利在立院三讀通過,包括納管加熱菸載具、禁止電子煙。圖為立法院長游錫堃。(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歷經多次朝野協商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2日順利在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三讀條文規定,將加熱菸及其載具納管,並禁止電子煙,而且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此外,業者在製造或輸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對此,台灣拒菸聯盟指出,三讀條文暗藏許多漏洞,為了保護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將繼續監督政府確實執法。

三讀條文規定,業者在製造或輸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菸品,應備文件與資料及必要的組合元件(加熱菸之加熱器)。關於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不得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也不能有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可以直接取得的方式。

關於標示,三讀條文規定,菸品容器應以中文標示警示圖文及相關資訊,標示範圍不得低於該面積50%。至於年齡及場所,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場所包含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醫療機構等全面禁止吸菸。

電子煙全禁 業者最高可罰5千萬

關於「類菸品」(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三讀條文規定,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製造或輸入業者涉製造、輸入、廣告,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外之人,則處新台幣5萬元至500萬罰緩,都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若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台幣40萬至20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若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20萬至100萬罰鍰。

對於修法結果,台灣拒菸聯盟表示,將持續監督政府,並繼續宣導所有加味菸皆應禁止,而不是「合法的添加物就可以加入菸品」;菸盒警示圖文面積仍需繼續爭取加大到85%,並採取WHO推動的素面包裝;嚴格監督加熱菸商是否遵守規範;尤其「健康風險評估」更是埋下日後可能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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