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五大弊案宣判 趙藤雄涉6貪汙罪判刑7年

圖為臺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周玉琦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中央社)
圖為臺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周玉琦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遠雄集團所涉臺北市政府圖利大巨蛋、大巨蛋消防審查放水,以及新北土地開發、眷村改建、掏空遠雄人壽等五大弊案。其中,遠雄創辦人趙藤雄在新北土地開發、臺南眷村改建案中共犯交付不正利益、交付賄賂、期約賄賂等6罪,合併遭判刑7年。

判決指出,趙藤雄為加速推動土城開發案都市計畫審議及環評審查,將遠雄集團土方清運工程(含大巨蛋土方工程)交由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實際掌控的勝益營造公司承攬,藉此賄賂周勝考利用職權替遠雄打通關。周勝考要求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審議科長海治平加速舉辦環評公聽會、以200萬元行賄反對的議員;趙藤雄也送給海治平飯店招待券等。

而在眷村改建案中,時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洪嘉宏,利用2013年代辦全國各地眷改土地標售案招標作業的機會,透過城都顧問公司總經理徐弘宇、永奕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黃慶銘等白手套,向趙藤雄索賄9,500萬元,以護航遠雄取得其中5個眷改標案;趙藤雄同意先支付750萬元,並約定其餘款項分8期給付。

合議庭批評,趙藤雄法治觀念淡薄、貪圖私利,為求遠雄建設能順利得標眷改案,竟與公務員期約甚至交付賄賂,助長公務員收賄惡習,不僅損及國民對國家公務員依法廉潔行政之信賴,破壞國家法治,更嚴重破壞企業形象,損及集團相關事業信譽與眾多股東、員工利益,惡性非輕。

合議庭審酌,趙藤雄犯後猶飾詞狡辯,未能坦認犯行,因此依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共同犯2件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均褫奪公權1年;共同犯期約賄賂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1年2月,均褫奪公權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以最長的2年執行之。

不過,檢方起訴時將趙藤雄具體求刑24年,與判決結果有相當落差。北院說明,檢察官起訴趙藤雄重罪的部分,主要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最輕本刑7年以上且數罪併罰,但此部分並未構成犯罪;至於有罪的行賄部分,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就趙藤雄各次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左右,已屬從重量刑。

對此,遠雄集團副總經理楊舜欽表示,遠雄集團在大巨蛋招標過程中一切依法、依契約辦理,其審查過程也依程序進行,並無從中獲取不當利益。對於趙藤雄的判決結果,很遺憾法官沒有採納他的理由,遠雄集團與員工同一陣線,堅信同仁並無不法,為捍衛員工權益,待收到判決書後會一併研擬後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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