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擬修國安法 被指比香港更嚴格
澳門政府8月22日公布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文本,建議「實現與內地(大陸)和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同等維護效力」,但其中有建議措施被批評比《港區國安法》「更加惡」。
避開聯合國審議澳門情況澳門民主派團體「新澳門學社」前理事長周庭希指,澳門在2020年中共訂立《港區國安法》後,已經「蠢蠢欲動」想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估計當局是刻意待上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香港和澳門情況後,才展開修改程序,否則「會有更多材料給國際社會審視」。
香港特區政府試圖在2003年,就《基本法》23條訂立「國家安全條例」不果,澳門在6年後的2009年,據其《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不過,周庭希說,澳門當年是「做給香港看」,形容該法是「剝了牙」,主要參考歐洲的國家安全法律,入罪的門檻很嚴格,要涉及暴力元素,才會構成犯罪。
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訂明,暴力或嚴重非法手段才會構成「分裂國家罪」,但是今次澳門政府現建議把法例覆蓋至非暴力手段,又舉例香港曾有人企圖癱瘓立法會和堵路,上述行為均有可能觸犯法例。
「其實澳門當時(2009年)是完全沒有需要立23條,因為澳門本身的《刑法典》中已涵蓋了有關內容。」周庭希說,即使在2009年之前,有人稱要「武裝起義」,根據當澳門刑法典,都是可以拘捕的行為。
非暴力手段亦可入罪澳門《刑法典》分則第五編「妨害本地區罪」第一章,本已有「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澳門當局在諮詢文本中,更形容此為「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全的重要法律規範,與《維護國家安全法》共同構成了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特區安全的罪名體系」。
周庭希續指,在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即使是煽動、分裂,亦要涉及暴力元素,「如果以和平方式呼籲例如『台灣獨立』,嚴格來說都是不違反澳門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因為不涉及暴力元素」;但是現在與港區國安法看齊,除去暴力的前提,即使以和平的方式宣傳台灣獨立,也會觸犯該例後的澳門國安法。
料將來澳門不可合法地舉行六四集會周解釋,上述的影響不小,因為根據澳門終審法院之前就DQ立法會議員參選案及六四集會案的解釋,即使舉行六四集會,亦會構成攻擊踐踏「中央人民政府的名譽、尊嚴、權威和聲望」,如果以目前諮詢文本的建議獲通過,結合上述的終審法院解釋,亦可以觸犯將來修改後的澳門國安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相信將來不可以在澳門安全、合法地舉行六四集會」。
諮詢文本建議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指「涉嫌人很有可能在尚未依法成為嫌犯前逃竄」,故建議賦權法官「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涉嫌人出入境自由施加必要、適當和合理的限制」。
上述刑事程序的建議,周庭希形容比《港區國安法》不遑多讓,甚至「更加惡」,包括涉及國安犯罪要提交資料、「臨時限制離境」的措施亦適用於相關人士未成為疑犯之前,周庭希說「絕對是惡過港區國安法」,文本中「臨時」的意思,「無講任何限期,不知道『臨時』到什麼時候」。
周庭希續指,不知道在澳門目前的政治環境下,「有多少人或多少團體會出來,可以很大力地反對這個修改」,或許會有小修小改的意見,但是從原則上去否定修改,「我不知道有什麼團體夠膽這樣做」。周形容,修例一旦通過,澳門政治上的空間「不只收細,而是會有更加多的風險」,因為目前大陸與香港的國安法,將與外國聯繫「無限延伸」,又例如會要求涉者提交資料,「相信這條法律有足夠多的東西,嚇得他們之後更加小心言行」。
刑事程序比《港區國安法》「更加惡」被問到修例後會否加深「紅色恐怖」,周庭希說,民主自由在澳門不是核心價值,「如果你的核心價值不是那些,就不會覺得恐怖,會覺得還好」,澳門人關心疫情後的經濟,多於國家安全問題;但是珍惜自由的人,就會覺得有問題。他說,修例一旦通過,當局就可以更加「名正言順」,採取例如限制離境、不准保釋的措施。
現身在海外的周庭希亦是英國港僑協會的董事。他說協會接受英國政府的資助,協助透過BNO簽證計劃到英國定居的香港人,可能會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直言當局現在「以政治鬥爭掛帥」,視乎當局「有多少能力利用法律作為工具,去打壓不同意見的聲音」。他預計當自己踏入澳門一刻,當局就會有很多濫用法律的空間,基於他以往的言論,損害他的個人自由和安全。
周庭希上月亦以澳門研究小組(Macau Research Group)召集人身分,出席瑞士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會議,批評澳門政府無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取消21名立法會參選人的資格,理由是他們「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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