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判決 文化部:不適用臺蘋果
外界關切香港法院指派清算(盤)人處理臺灣《蘋果日報》資產,《蘋果日報》20年重要資料檔案恐外洩造成國安危機。對此,文化部20日表示,已多次召開會議就各法規面向密切討論,同時函令臺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文化部指出,早在報載香港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臺灣《蘋果日報》申請之時,文化部即多次召開會議就各法規面向密切討論,同時去函臺灣《蘋果日報》表達文化部願意全力協助之意,以及函請國發會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法律解釋,經嚴謹審慎考量新聞自由價值及個資保護的平衡與界線後,且參酌民間團體陳情及建議,文化部提出以下回應及方案。
首先,臺灣作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依據《港澳條例》第4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臺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亦即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臺灣法院聲請,且在臺灣法院裁定同意前,臺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其次,中共政府對言論自由及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善舉世皆知,同時,慣常運用個資進行分化、打擊及報復,從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至記者被拘捕判刑、公司資產遭凍結致被迫停刊,皆是臺灣《蘋果日報》的前車之鑑。為保護國家利益及臺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個資法》第21條規定,限制臺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此外,為積極維護臺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權益,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資,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臺或其他衍生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