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變保單宣告利率有差別待遇 金管會:違者停售商品、限制業務
金管會與22家壽險業總經理召開業務聯繫會議,發現有壽險業者的利率變動型保單有缺失,新舊商品之間的宣告利率有差別待遇。金管會保險局11日在例會時強調,如果保險業利變保單宣告利率的訂定,有違反相關法規,將視情節輕重處分,金管會可命其停售商品或限制業務等處分。
金管會與22家壽險業開會後,點出利率變動型保單業務,有宣告利率訂定納入預期升息與同業競爭、宣告利率公式參數設定欠妥、新舊商品宣告利率有差別待遇等3大缺失。
而近期壽險公司陸續調升利變保單宣告利率,也收到不少民眾向保險局檢舉,表示多數壽險公司只調整現售利變保單的宣告利率,停售保單卻沒有調整,可能影響舊保戶權益,有違公平待客之虞。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表示,保險公司銷售利變商品的宣告利率,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內容包括商品定價、利潤測試、宣告利率公式,以及銷售後定期控管等完整評估來決定。
林志憲說,這些規定主要要求公司建立整體宣告利率的平穩機制,而且每個月宣告利率規定的應評估項目,主要是考量區隔資產帳戶的固定收益債券利息的收益率,並反映必要的利潤及費用率來決定宣告利率。
他說,利率變動型的保險商品宣告利率的調整,是由商品對應的區隔資產投資績效而定,所以同一區隔資產的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應作同步調整。
至於宣告利率訂定若違反相關法令,林志憲表示,將依照違失情節輕重,金管會可以命保險業停售該等商品,也可以對商品簽署人員予以記點處分,或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限制業務等行政處分。
但保險局長施瓊華日前就透露,只要業者願意調整,懲處將採「從輕考慮」,因此這次例會公布,亦沒有裁處罰鍰的規定。
保險局官員也表示,停售的利變型保單部分,因為還在舊的區隔資產中,而新發的利變型契約就有新的區隔資產,就會與舊有的是不同的區隔資產。
所謂宣告利率,即壽險公司利用保費所得的投資報酬率,在扣除成本後,於每月或每年宣告一次,如果宣告利率越高,保戶增資回饋分享金就會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