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狼師狼師判決確定 直接開除免報主管機關核准

行政院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教師若有違反《兒少法》相關法規者不得聘用。(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教師若有違反《兒少法》相關法規者不得聘用。(行政院提供)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

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行政院會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調查確認教育人員有性侵、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判決確定,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遭處罰者,學校性平會審議後即可予以免職或解聘,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依其犯行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或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草案送立院審議。

避免學生受「狼師」威脅,立法院今年初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應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1日簽陳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步修正相關法條。

教育部表示,未來任用條例修法通過後,教師如有下列四大情節,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不需有審酌空間,可以直接開除,免報教育部核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之處理。

一、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三、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如:對他人為性騷擾)。四、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之行為(如:遺棄、強迫行乞、猥褻、性交、拍攝性暴力影帶等)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教育人員進用前,校方必須自動查詢是否有無不適任資格,對於已任用者則應定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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