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爭議大 兩階段實施
〈個人資料保護法〉爭議性大,民國99年修正公布後,因各界仍有疑慮,至今尚未施行,行政院昨(30)日決定將〈個資法〉分兩階段實施,多數較無爭議的部分於10月1日上路;有爭議的部分,則於昨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修正,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盡速完成修法。
〈個資法〉通過修正的有第6、41、45、54條,其中第6條,原規定「特種個人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利用或處理,此為嚴重侵犯人權。修法後,增訂若為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可蒐集、處理與利用。此外,「病歷」屬醫療個人資料之一,為免爭議,也明確納入特種個人資料項目中。
此外,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已足夠,課以刑罰2年較國外為重,外界認為有違比例原則,草案將不是為了營利目的而違法的徒刑、拘役或罰金等的規定全部刪除,保留為營利而違法的條文。
至於金融界最關切的第54條,原規定業者如間接蒐集個資,必須在〈個資法〉施行後1年完成告知個資的當事人。但因執行困難,舉銀行業為例,其發行信用卡約有6‚000萬人次客戶,在1年內要完成告知幾乎不可能, 且成本高。本次修正條文改成「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行政院長陳冲請法務部於施行1年後,檢視執行狀況,並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各界意見,再進一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