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法 明定工時 放寬兼職

立法院會昨(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中央社)
立法院會昨(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考試院提案表示,考量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密度及其適用範圍,須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適度調整,因此就《公服法》的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因應大法官第785號解釋之意旨,提出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一般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週應有兩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另外,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

針對公務員私人言論自由部分,《公服法》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本次修法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機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至於輪班制公務員方面,三讀條文載明,各機關、機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議員財產申報應上網公告 年底地方選舉可適用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等規定。修正條文將於公布日施行,意即今年底地方選舉將可適用。

《醫爭法》三讀 發生醫療糾紛應先行調解

為避免醫療糾紛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對立,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明定民、刑事的醫療爭議事件應先經調解,減少冗長訴訟過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醫師法》三讀 外國學歷報考醫師國考一律學歷甄試

為解決醫師國考學歷採認爭議,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醫師法》修正案,明定未來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一律先經學歷甄試;但擁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9大國家或地區的醫學院學歷,且有合法醫師資格及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免經學歷甄試。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今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9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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