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險續保爭議不斷 產險公會提3點解惑
近來臺灣防疫政策由清零走向共存,引發民眾搶購防疫保單的熱潮,但因為確診風險大幅攀升,不少產險業者選擇核保趨嚴、不予續保等方式因應,因此消基會接獲眾多民眾投訴。時隔一週,產險公會6日發布三大問答,說明近期常見的爭議。
第一,針對自動續保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不予續約?對此,產險公會指出,Omicron變異株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使政府的防疫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轉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造成原先的保單設計應保障、控制的「危險」已有明顯改變。
產險公會強調,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的防疫保單均為一年期且不保證續保,因外在因素驟變,保險公司在風險胃納、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下,並沒有一定要提供客戶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第二,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的保戶,保險公司可否拒絕續保?
產險公會表示,若產險公司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不過,消基會目前收到的消費投訴,指控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有三類,此三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續保通知書,但皆未完成繳費,卻收到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
由於消費者均未完成繳費,產險公會直言,當然不能認定續保契約已成立,但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特殊個案做處理。
第三,續保爭議有學者引述《保險法》第60條的「危險增加」,是否用於防疫保單?產險公會指出,「危險增加」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如果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法令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契約」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的依據,例如住火險的使用性質變更、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可適用。
但產險公會強調,這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在前一期保單已滿期,產險公司未來可否拒絕續保產生的爭議,與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無關。
產險公會認為,在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前提下,對於中、重症迫切所需的醫療費用保障,將適時開發新防疫保單,供消費者選擇投保。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可以彼此攜手、安然度過此次疫情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