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下禁令 投信投顧資金不得介入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右)資料照。(記者賴意晴/攝影)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右)資料照。(記者賴意晴/攝影)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

金管會22日宣布最新函令,明定投信投顧業不得介入經營權之爭,並且禁止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若違反規定,最重可以廢止業者的營業許可。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國內投資股票型的公募投信基金數有134檔,基金規模約為新臺幣3,979.53億元;委任人為投資型保單的全權委託業務,其契約數量為338件、契約金額約為1兆1,732.13億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由於投信、投顧所經營的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以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資金,都是來自一般投資大眾與客戶,但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高標準業務行為準則的基礎上,不應介入公司經營權,以符合資金運用特性,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高晶萍指出,目前金管會並沒有相關裁罰的案件,主要是去年保險業資金有涉及介入公司經營權的問題(東元經營權之爭),因此證期局也檢視相關法令,要求投信、投顧不得直接、間接投資事業的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

高晶萍說,若投信、投顧被檢舉,或是發現有將大眾資金介入經營權,可依照投信投顧法第102、103條開罰,對其進行糾正、警告、或命令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其他處分也包括2年以下停止全部或部分募集基金、6個月內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停業,以及最重可處廢止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許可。

高晶萍也強調,未來投信、投顧若發生介入公司經營權問題,將依照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來判斷。

至於外界關心投信投顧業者被發現介入經營權,但股東會上的投票是否有效?高晶萍對此表示,股東會投票是否有效,不是金管會可以評判,應由法院依照個案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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