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揮西瓜刀嚇路人 裁定安置治療3個月
為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及強化社會安全網,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暫行安置」制度,今年1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橋頭地院17日認定,一名在2天內3度揮舞西瓜刀的精神疾病患者對社會治安有高度危害,首度依新制裁定他令入醫療機構3個月。
高雄市路竹區一名戴姓男子於3月4日下午5時許騎乘機車外出時,竟持西瓜刀2度恐嚇路人,隔天上午10時許又再度恐嚇1人,警方趕抵現場後依恐嚇罪嫌逮捕他,並移送橋頭地檢署後遭收押至今,檢方17日將他起訴,全案移審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指出,戴男自承他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前案即因不滿加油站員工目視即持刀作勢威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鑑定其行為控制能力顯著低於一般人。而在此案中,他又因未定期服藥而影響行為認知與控制能力,以為路人對他髒話辱罵、瞪視等妄想攻擊行為,才會持西瓜刀威嚇對方。
法官考量,被害人稱戴男是當地的不定時炸彈,認為他對社會治安有高度危害,經訊問後,裁定他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為期3個月。此裁定得抗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者均得聲請撤銷。
橋頭地檢署表示,為建立完善社會安全網,「暫行安置」相關條文已在2月18日公布施行,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若犯罪嫌疑重大、有喪失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減低的情形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經法官裁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以免被告於偵審期間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