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臉書搶媒體廣告 學者籲立法課稅
針對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瓜分國內近八成數位廣告,學者組成的「新聞民主與平臺議價論壇」2日呼籲政府,調查跨國平臺與媒體間不透明的商業交易、不平等議價等情形,要求跨國平臺提供合理金額,支持臺灣社會發展優質新聞內容,並建議採取廣告稅課徵原則,對跨國平臺業者課徵相關稅款。
新聞民主與平臺議價論壇指出,全球數位廣告85%流向谷歌與臉書,造成新聞發展受到嚴重影響。歐盟、澳洲、德國、法國、英國、加拿大、義大利,已先後採取裁罰、立法、行政介入等,重建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公平對等的市場競爭。臺灣的媒體因谷歌及臉書占國內約80%的數位廣告,紛傳經營陷入困境,嚴重影響臺灣的言論品質與公共利益。
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表示,因為谷歌使用了新聞媒體內容,卻沒付費給新聞媒體,目前德、法兩國已經立法要裁罰谷歌。臉書的Instant Article(IA)機制也存在相似問題,臉書免費使用新聞媒體內容,在報導中插入大量廣告,從中賺取收入。
林照真說,谷歌和臉書為了獲得更多廣告,分別採取不同的商業策略,谷歌先從建立全球的廣告網絡著手,臉書則是經營社群媒體。兩家媒體的策略都是先提供免費服務,再獲得大量的使用者資料。
臺新聞界收入損失比他國多
林照真提到,兩大巨頭挾持大量的用戶資料,發展不對等的盈利模式,例如:媒體常使用谷歌的廣告交易系統(Google Ad Exchange),但每一千次曝光(CPM),只能獲得新臺幣5至10元,遠低於其他國家。從Google Adsense的後臺可明顯看出,谷歌只給媒體68%的內容廣告分潤,搜尋廣告媒體分潤也只有51%,但谷歌又規定媒體必須分潤20%給媒體代理商。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馮建三說,臺灣新聞界的收入損失,比其他國家更多,新聞編採的經費因此銳減,臺灣空有亞洲最自由的新聞環境,卻欠缺資源讓自由有更好的發揮。海外有很多國家,新聞界聯合遊說後,當地政府已透過行政、司法與立法等三層不同手段,讓科技平臺/巨頭回吐部分金錢。
馮建三建議,更好的手段,是直接對其廣告收入課徵特別捐。參考瑞典1970年代徵收廣告稅支持新聞界的做法,或者荷蘭1970年代、韓國1980年代取部分廣電的廣告收入,移轉給新聞界的先例,守護新聞自由,並衡平寡頭壟斷的廣告市場。
臺師大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指出,數位時代,谷歌、臉書控制讀者能看到什麼,或看不到什麼,形成威脅媒體作為公共論壇及影響民主政治根基的同溫層現象,好比威權時代的掌權者,只是控制的目的,從政治性變成經濟性。他提醒大眾裝備媒體識讀的能力,才能守護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