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呼籲 公投不在籍投票勿僅以交通便利考量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8日立法院一讀通過後付委審查。立法院法制局報告表示,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採境內移轉投票,與現行投票方式一致,僅投票地不同,方向可贊同。不過,政院版草案以交通便利性,不以身份別做為申請依據,看似公平卻忽略部分需要者如不良於行者的權益。

法制局最新報告指出,依法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所投票,顯示台灣選舉已實施少數不在籍投票。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採境內移轉投票方式,與現行投票方式一致,僅投票地不同,方向可贊同。且不在籍投票僅限臺、澎、金、馬或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不適用在中國大陸或在海外的臺商跟本國民眾,也是目前比較有共識、可行方式。

法制局提到,移轉投票已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是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祕密及公平性。

關於不在籍投票中的通訊投票,法制局表示,有違反祕密投票原則。至於開設特別投票所投票,不論在國內外,都難以避免選務機關操縱投票的質疑,而事先投票需要投入的行政資源,較現行單一投票日的成本高出許多,且與現行投票日當天投票的習慣不同,不易為選民接受。

針對不在籍投票者的資格,法制局指出,多年來多以身分別考量,例如:軍警、不在戶籍地就學者、獄中服刑者及工作者等類型的民眾。行政院所提草案以交通便利性做為申請依據,排除以身份作為判斷標準,避免因為不同身份別所產生的優先順位,看似公平卻忽略部分需要者的權益。

草案規定,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才可申請在同一縣市內的其他投票所投票。若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山地、離島或偏鄉地區者,返回戶籍地投票有所不便,則可申請在其同一縣市內屬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投票所投票。

法制局表示,換言之,軍人不能就近選擇於營區附近的投票所投票,而不良於行者除非跨區,否則也不能就近選擇投票所。就此類並無技術性困難者,如果無法設立特別投票所投票,應可優先考慮納入移轉投票。

法制局提到,對於長期於海外地區居住、經商、求學、工作者等類型的民眾,因為目前採行通訊投票或特別投票所投票有技術性的困難,難以適用目前的境內移轉投票,再加上政治情勢,朝野互信基礎薄弱,無法達成共識,但仍不應因此放棄透過不同方式達成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

中選會表示,有關公投不在籍投票權人總數估計約1980萬人,具有公民投票權資格的民眾都可以依法申請跨縣市投票、部分偏遠地區民眾亦可申請同一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的移轉投票;至目前在跨縣市異地工作、求學人數粗估約有190至2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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