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控違法陸資 陸委會:未來持續強化法制規範
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法強化核心技術人員赴陸管制規範及相關罰則後,近日又公告修法,防範充當陸資人頭,對於未來修法方向?對此,陸委會副主任委員李麗珍23日在例行記者會表示,為確保台灣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我方未來還是會從國家整體安全利益角度,從法制面強化陸企跟陸資企業來台相關管理規範。
李麗珍指出,依據兩岸條例四十條之一的規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才能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但是最近幾年有一些違法案例,這些陸資用他人名義或第三地陸企名義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甚至從事挖角高科技人才。
李麗珍說,為了嚇阻違法行為,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擬具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明文規範,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違法行為,並加強處罰力度,從有期徒刑一年,提高到三年。另外,也研擬兩岸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陸資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假借他人名義來台投資的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
李麗珍強調,為了有效維護我國資本市場跟經濟秩序穩健發展,確保我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我方未來還是會從國家整體安全利益角度,從法制面強化陸企跟陸資企業來台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