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擬修法 關鍵技術人員赴陸須申請
中共竊取臺灣高科技產業技術與人才,引起國安單位疑慮。陸委會日前在官網上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規定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陸須經申請;未經申請即赴陸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千萬元罰鍰,公告期間至9月22日止,期滿呈行政院審查,再送立法院修法。
據《自由時報》報導,中共鎖定臺灣高科技產業,透過中資在臺「白手套」公司,高薪挖角臺灣研發人才赴陸,以《港澳條例》「港資視同外資」假港資真中企「漂白」繞道來臺,半導體產業深受其害。民進黨團預告下會期將加大力道促《營業祕密法》、《反滲透法》、《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科技偵查法》等國安相關修法取得進展。
經濟部表示,此條例規範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科技部轄下研究型法人要符合法規規範,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等法人部分計畫與人員,但科技業界人士不在此範疇內。
《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內容指出,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
另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經過申請。
草案提到,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陸的人員,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的一定標準、委託或補助計畫的認定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此外,第91條修正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返臺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規定政務人員、縣市首長須申請才能赴陸,本次修正增訂科技人員)。
陸委會說明,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擬具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等,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及相應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