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隔離聲請提審求釋放 北院:行政處分非提審範圍
臺北地院27日指出,今年1月迄今已陸續接獲4位民眾因不服隔離治療、隔離檢疫或居家檢疫等防疫處分,依《提審法》規定向北院聲請提審,並請求釋放。然而,依規定應先依訴願程序救濟,而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前均屬有效且合法,因此無法經由提審程序審查。
國內一名男子於去(109)年12月確診中共肺炎,經收治隔離30天後,於出院前再次篩檢卻仍呈陽性反應,因此再被衛生單位通知續行隔離治療30天;但男子認為,隔離10至21天且無症狀的話傳染力應非常低,政府不應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
而境外入境者也有不滿須隔離14天的理由。一名男子自稱在國外已接種2劑疫苗,且無症狀也未接觸感染者,並可提出PCR陰性證明,認為居家隔離14天是受不當拘禁。另名女子則主張自家有獨立衛浴及房間,且可配合一人一室的要求,不滿6月27日後入境一律強制住在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另有男子不滿隔離期滿日計算方式多出12小時。
然而,上述提審案例皆遭北院駁回。北院表示,4位民眾聲請內容均與隔離治療、隔離檢疫及居家檢疫等3種行政處分有關,爭執主管機關在判斷上有無瑕疵,但依照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且合法,無法經由提審程序予以審查;若不滿行政處分應依訴願程序救濟,如訴願遭駁回後仍有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