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中共政委政治獻金 退將羅文山遭判2年定讞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陸軍退役中將羅文山,涉嫌於擔任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期間,涉嫌違法收受香港籍中國全國政協委員許智明、港人何颷的政治獻金4次,共新臺幣838萬餘元,並侵占其中的100萬元。一審依他涉犯5罪合併判刑2年半,二審則改判2年,最高法院29日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是於1991年經內政部核准立案的全國性政治團體,並於2007年4月4日經監察院核准許可收受政治獻金,遂開設政治獻金專戶,但《政治獻金法》於2008年修正施行,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香港居民捐贈政治獻金,不符規定者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而羅文山於2007年至2014年12月31日擔任該會會長期間,綜理會務及財務,他明知許智明、何颷皆是香港居民,仍違法收受2人捐贈的政治獻金4次,共新臺幣838萬5千元,且未於期限內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並於2010年將其中的100萬元匯入自己名下,定存1年多後獲得1萬3,110元的利息,再於2013年將100萬元匯回同心會帳戶。

一審臺北地院認為,羅文山具備豐富政治歷練,理應知道不得收受此政治獻金,卻違法收受且未申報,因此依4件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罪、1件業務侵占罪各判刑5月至6月,5罪合併判刑2年半、褫奪公權2年,沒收同心會及他個人犯罪所得838萬5千元、101萬3,110元。

二審高等法院今年1月仍認定羅文山觸犯5罪,但量刑時考量他已高齡85歲、患有心臟病,無前科且長年服務軍旅,因此改判2年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72萬元;而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一審未審酌羅文山已於司法機關偵辦前主動返還侵占的100萬元,實際犯罪所得僅有利息1萬3,110元,因此改判僅沒收此部分。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29日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量刑理由也已充分說明,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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