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奪6命兇嫌逃死 最高院改判無期徒刑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2014年與翁男發生嫌隙,懷恨在心而於2017年至翁男家門外縱火釀6死,法院歷審4度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認定,他是基於間接故意而犯下殺人罪,不符人權「兩公約」規定應判死的「最嚴重之罪」,因此2日撤銷原判,並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湯景華於2014年在新北市小吃店與老闆友人翁男起口角,事後提告翁男傷害罪卻遭判無罪,湯嫌懷恨在心並於2017年預謀至翁家門外縱火,導致翁男的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身亡,僅表哥獲救外,當時人在軍中服役的翁男也逃過一劫。全案從一審歷經更二審,法官皆認定他犯後無悔意,4度依殺人罪判他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6月18日召開言詞辯論進行「生死辯」,蒞庭檢察官強調,湯嫌預謀縱火殺人,明知公寓只有一個出口卻於深夜放火,致無辜6人葬身火窟,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且湯嫌迄今既無悔意,也無心賠償,被害人家屬也表明從未原諒他,因此建請法官駁回上訴、維持死刑。

不過,最高院認為,更二審認定湯嫌放火燒機車時,具有不確定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且檢察官起訴書、最高檢檢察官意見書中也都認同是不確定故意,但更二審判決的部分理由卻稱湯嫌是「預謀型縱火殺人」,有事實與理由矛盾的違法;而根據「兩公約」規定,最嚴重的罪行是指「直接故意殺人」的犯行,而間接故意殺人則不適用死刑。

最高院審酌,湯嫌僅因小糾紛就計劃報復,即使預見可能導致住宅燒燬、住戶死亡的嚴重後果,仍不違背其本意而縱火,造成翁男及其他親屬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懼、苦痛,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巨大犯罪情節極為嚴重,且犯後態度惡劣;無期徒刑至少須執行25年才能申請假釋,屆時湯嫌已逾75歲,屬罪責相當,因此自為改判無期徒刑。

對此,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在臉書發文質疑,雖然直接故意使犯罪事實發生的欲望會比間接故意高,但是否就可以不考慮整體犯罪手段、侵害結果,而認定直接故意的罪行一定比間接故意嚴重?他認為,故意放火燒死6個人的罪行未必會比直接故意殺死1個人輕,此種想法太僵化、不食人間煙火,不應僅以故意的種類判斷是否為「最嚴重之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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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5日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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