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3度認定翁啟惠無違失 監委有不同意見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以他的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千張浩鼎股票卻未誠實申報,遭監察院彈劾通過,並遭公懲會判決申誡。後經訴願,監院雖撤銷對他的裁罰,卻未正確函復公懲會,至其再審程序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為此,監委蔡崇義等人22日再次提出調查報告澄清。

翁啟惠於擔任中研院院長時涉入浩鼎炒股案,刑事部分雖經法院判決無罪,但他因未誠實申報以他女兒及浩鼎股東鄭秀珍的名義分別持有3千張、529張浩鼎股票,遭監察院認定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的利益衝突而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於2017年依事證判決他申誡。

翁啟惠不服而向監院提起訴願,監院重新調查後,分別於前(108)年3月28日、去(109)年2月27日兩度審認他不具有隱匿而為不實申報的故意,因此決定撤銷裁罰;監院廉政委員會也兩度決議,認定查無翁啟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的具體事證。

然而,監院卻以已被撤銷的處分認定,翁啟惠應負行政疏失責任;對於翁啟惠兩度聲請再審,監院則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函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為此,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22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翁啟惠是以子女投資的角度、由家庭信託基金支出購買浩鼎股票,且美國與我國法令尚有不同,翁啟惠是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而非借名登記,因此他未依法申報、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部分也應無違失;監院未正確函復公懲會有為訴願決定。

翁啟惠則聲明,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已嚴重傷害名譽。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予清白,他致上誠摯的謝意。他強調,他是因冤枉而遭彈劾、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因此合法提起陳情。

不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也提出不同意見表示,我國究責公務員違失行為是採「刑懲並行」制度,即使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法院認為翁啟惠雖不構成貪污罪,但仍有財產申報不實問題,監察院財產申報處進行調查後才會對翁啟惠做出行政裁罰。公懲會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仍認為他違反《財產申報法》,且判決不受訴願決定效力拘束。

王美玉強調,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依《公懲法》規定監察院是當事人,對提出彈劾案且經懲戒法院決議懲處後,是否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何況這次的調查報告是監察院對翁啟惠個人提出的第三本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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