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福袋抽大獎 請先了解販售辦法及商品內容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新年將到來,業者紛紛推出各式福袋,吸引消費者搶購。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提醒,購買福袋前應先了解各家業者福袋販售辦法及商品內容是否符合需求,以免搶福袋試手氣,卻衍生爭議。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販售福袋,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及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相關事項:販售福袋辦法,包含福袋販售之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全部福袋內容資訊,包含基本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機率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與機率商品之第三方見證人資訊。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消費者應繳稅金之商品項目、商品價值及稅率等。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於109年春節後受理8件有關購買福袋之消費爭議申訴案,申訴內容大多為消費者認為福袋內商品價值低於業者在網頁上所宣稱之價值,例如,在臉書上看到的購物平台,買了4個福袋共1,479元,但福袋內商品的價值不超過500元,還給2張過期的刮刮卡;在團購家購買福袋,網頁標價一個200多元至300多元,收到的內容物卻只有100多元左右的價值,亦有申訴收到的福袋商品與網頁說明不符之情形。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提醒,一般所謂「福袋」,是業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消費者購買福袋通常是受福袋內之大獎吸引,惟大獎並非人人有機會,購買前除應評估大獎之中獎機率外,福袋內之基本商品是否符合需求亦應一併考量。另外,除了百貨公司、大賣場、連鎖超商所推出之福袋商品外,網路上亦有許多業者將多件商品包裹以福袋方式販售,消費者在購買前應多方查證賣家之評價,網頁上並應有賣家有效之聯絡資訊,勿僅因網頁上商品圖片精美即下單,以免購買後發生爭議,因無賣家聯絡資訊而難以處理。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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