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鴿保健食品宣稱療效 屏縣府開罰20萬元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指出,保健食品宣稱療效已違法,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指出,保健食品宣稱療效已違法,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記者簡惠敏/屏東報導】

民眾飼養賽鴿時,常投予賽鴿專用保健食品以求比賽時有較佳的續航力,相關市售商品琳瑯滿目,業者為促銷自家產品,甚至標榜產品可治菌、抵抗病毒及增強免疫系統等療效功能,不知此舉已違法。違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29日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竹田鄉某企業社,於臉書網頁刊登販售具動物療效之賽鴿專用保健品,所載內容具有「強化促進免疫系統及治療細菌、病毒及腸炎之功效」等字樣,行為已涉及宣稱動物療效,開罰20萬元。

防疫所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防疫所指出,近年來屢屢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販售具有「動物療效」之營養或保健品等案件,動物保健品,為民眾極容易於網站上購買取得的產品,依法不得宣稱「療效」或「廣告」,應避免商品簡介內容涉及誇大療效或易生誤解的用詞,業者可上網參考農委會公布的「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以免誤導消費者而違法受罰。

動物防疫所李永文所長強調,動物用藥品非屬一般商品,其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或販賣應記錄資料之規定皆有一定規範,不論是否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均不得於網路上販售動物用藥品,違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業者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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