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質疑易遊網有中資 憂個資恐傳中國

易遊網與中國攜程網(Trip.com)的關係圖。(經濟民主聯合提供)
易遊網與中國攜程網(Trip.com)的關係圖。(經濟民主聯合提供)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經濟民主連合日前揭露,台灣最大網路旅行社「易遊網」的實質控制人是中國攜程網(Trip.com)。經民連26日再舉行記者會表示,旅行社業務常收集大量個資,擔心可能會被中資旅行社傳往中國大陸;不過易遊網董事長陳甫彥反駁說,盼勿假設有外資、中資就稱「紅色易遊網」。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公民陣線等民團26日召開「中資旅行社跨境傳輸消費者個資的風險」記者會,邀請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與會。

台灣公民陣線祕書長江旻諺表示,經民連11月5日的記者會中,已揭露中國攜程網公司(Trip.com)對易遊網有實質控制關係。據中國攜程網公司最近年度報告的第17頁顯示,Trip.com收集個人資料的範疇包括用戶的電子郵件、網路使用數據、個人識別資料、密碼、信用卡帳號、全名、帳單地址與手機號碼等。

江旻諺說,中國攜程網在年度報告第46頁中也揭露,「中國政府有權力,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用戶的個人資訊,如果該使用者發布任何被禁止的內容或在網路上從事非法活動。」

他表示,中共對台灣懷有敵意,也沒有可信賴的監督機制,甚至還能以國安為理由,要求境內或境外受中共控制的商務機構配合,提供台灣民眾個資。

為保護消費者個資,江旻諺呼籲,交通部觀光局根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發布行政命令,限制包括易遊網旅行社在內的全國旅行業,不得將用戶之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至中國。

他也要求台北市政府應公開說明,為何登記在台北市政府的易遊網公司,其5席董事中,竟包括兩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中國人,包括中國攜程網執行長Jie Sun(孫潔),以及中國攜程網國際執行副總裁Xing Xiong(熊星),還有被熊星取代的Jian Zhang Liang(梁建章)。

專家:交通部應發行政命令 阻台個資外流

經濟民主連合對中政策組召集人邱文聰表示,今年10月中共發布「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其中最關鍵應該是第40條與第42條。第40條寫明,雖然中國打算開始執行個資保護,但規範不能超越其國安法制的框架,中共仍可以要求中國民間機構提交民眾個資。第42條則說,中國網信部門可介入執法過程。

邱文聰認為,臺灣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若民眾需要被跨境傳輸,則要有管控機制。當傳輸目的國本身法制有缺陷,主管機關則可以對該傳輸加以限制。他要求觀光局積極擬訂、發布行政命令,予與限制或禁止,讓台灣民眾個資不陷入風險。

易遊網董座:並非所有個資都會跑到大陸

不過易遊網董事長陳甫彥也在記者會上現身發言表示,對於個資保護議題,他認為這絕對是非常重要議題,大家如果關心個資法議題,應該用公聽會比較好。不管是買機票、訂房,當中的確有些資料需要傳遞,但是並非如他們所說,所有個資都跑到大陸去。

他透露,投審會已要求他們提供資料,易遊網也在18日、25日提送資料。投審會已經在積極處理,但還沒約談易遊網,但已造成同仁與同行的不確定數,的確會造成困擾。

陳甫彥認為,個資保護應該是台灣所有企業都要遵守的,但不可以假設有外資、中資,就把易遊網貼上一個「紅色易遊網」,他認為記者會的內容有些誤導。

至於公司董事成員有中國人,他說,曾經登記為董事的三個人(Xing Xiong 熊星、Jian Zhang Liang 梁建章、Jie Sun 孫潔)護照登記的都是外國人,不是中國人。他強調,中國籍與外國籍是不一樣的,大陸是不允許雙重國籍,所以易遊網5席董事,有3位是台灣人,2位是外國人。

被問到中國攜程網若依據中共法規,向易遊網索求個資時,易遊網會拒絕嗎?陳甫彥回應,一般旅行當中,包括買機票也要提供名字,也就是會有些資料傳輸。

他強調,他百分之百同意,的確要更嚴謹來保護台灣的資料,不要流出去。他也謝謝民團的指正,也希望旅遊更興盛,希望能解決個資保護問題,比用一種「中資旅行社跨境傳輸」這樣引起大家恐慌更重要。

至於中國攜程網9位董事成員中,有2位擁有中共政協身分,陳甫彥說,政協是否會造成中資憂慮,那是投審會需要認定。被問到2位是官股嗎?陳甫彥則說,不是。但其中有一位是中國百度的創辦人,當然可以追問百度有多少股權來自政府投資。

至於易遊網的中資比例,陳甫彥說,C-Travel當初佔有的股權是19%。而C-Travel當初也是依法審核以外資身分進來的。這是十來年就通過了,之後股權一直沒有做任何變動,維持到現在。他們也希望做更多的國際合作與發展。他希望這個公司走在正派經營的角度,也讓消費者有信心。

民團籲:事證明確 投審會應進行實質審查

對於易遊網董事長的說法,會後江旻諺受訪時表示,據《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應該擔任台灣法人機構或企業董事負責人。

他表示,現行法規本來就有規定,這是投審會可以駁回的理由,董事長也說尊重投審會的審查,所以考驗的是台灣主管機關願不願意做「實質審查」,如果不願意,法規立得再嚴,主管機關也只是「形式審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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