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10分鐘扣半天薪 北市:查證違法可開罰
臺北市勞動局表示,近日傳出有多家事業單位送交的工作規則中,仍訂有遲到扣薪的相關條款,但遲到時間不符合薪資扣發表比例,像是,員工上班遲到10分鐘遭扣半天的薪資,這已涉及工資未完全給付的規定,若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訂立工作規則要符合法令規定,必須合理且具體明確,不得濫用權利,勞動局對於工作規則當中逾越法令得內容一律不予核備,特別是在遲到扣薪未按比例,已經涉及工資未完全給付,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經查證屬實可依法裁處。
陳信瑜說明,若是勞工有遲到情形,在工作規則中訂定「依實際缺勤時間不發給薪資」的規定,還不至於違反法令,但是勞工有提供勞務的出勤時間,雇主還是應核實發給薪資,不能夠因為勞工遲到,而採取倒扣薪資的懲罰。
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表示,遲到10分鐘只能不發10分鐘薪水,不能直接扣半天薪,至於執行方面,若有遲到扣薪未按比例情形,依《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表示,按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及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北市勞動局補充,若工作規則核備之後有修訂的需要,必須注意有無涉及降低勞動條件的事項,例如:刪除原有獎勵內容、增訂懲罰項目、減發津貼或獎金等,雇主必須先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再將其同意文件及工作規則一併報請勞動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