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替代」成治安隱憂? 移民署:有配套嚴管
移民署發布新聞稿表示,收容所的受收容人大多是違反行政法規的失聯移工或逾期停留者,僅極少數涉及竊盜、偽造文書等微罪刑事案件。而關於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王育敏關切如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等問題,移民署指出,法院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裁定羈押於看所守所,並不會交由移民署收容,更不會衍生收容替代以後再犯的問題。
移民署指出,因法定收容天數限制,且延長收容期須經法院裁定,若受收容人未經裁定延長收容,或收容期間已屆滿,移民署就必須依法將其釋放出收容所,這是《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並非因疫情期間收容量較高才有「收容替代處分」。
而針對有治安疑慮的「收容替代處分」對象,移民署也已嚴加管控,包含當事人須每天至專勤隊報到、專勤隊每天電話聯絡、每週實地訪視、協同警方追查幕後不法集團等。此外,越南駐臺辦事處自今(109)年5月底起,已陸續安排包機接返受強制出境的越南籍人士,移民署也持續積極協爭取專機名額,儘早將越南籍受收容人遣送出國。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若符合「無相關旅行證件而不能依規定執行」、「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或「受外國政府通緝」等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15天、最多100天。
然而,若決定不暫予收容,可命其尋求在臺居住且設有戶籍的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人員具保或繳納保證金,並遵守「定期向移民署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定期接受訪視」、「隨時回覆移民署人員聯繫」等收容替代處分;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將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