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未取得彰銀經營權 更一審:財政部應履約
法院審理台新金控指控財政部違約使其喪失彰銀經營權案,高院二審時認定,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取得經營權,但經財政部上訴後,最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高院更審。然而,高院更一審21日宣判,維持與二審相同見解;財政部也將再提上訴。
台新金在2014年彰銀董事會改選中痛失經營權,狀告財政部「背信」並求償165億餘元,雙方官司纏訟長達6年。
台新金主張,彰化銀行於2005年辦理現金增資案,當時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為吸引投資人投標,以新聞稿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而財政部也曾發函表示,經營管理權將在完成增資後移由得標投資人主導,並同意於董監事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董監事過半數席次,向潛在投資人為要約。
然而,台新金以新臺幣365億6,800萬元標得特別股後,財政部卻於2014年12月8日第24屆股東會中,未支持台新金指派人選,導致台新金在6席普通董事中僅當選2席、3席獨立董事僅當選1席,未取得經營權。台新金指控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內容,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並向財政部求償165億餘元。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但財政部免賠。案經財政部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也認為,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前,且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時,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取得經營權。未料,經財政部再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不過,高院更一審21日宣判,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持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或不得妨礙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高院指出,財政部以新聞稿、函文對潛在投資人要約,促使潛在投資人以高價投標特別股,純屬私經濟行為,因此財政部抗辯是公法政策的宣示,並不可採。
高院強調,兩造締結契約,目的在達成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政策與改善彰銀財務結構。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後,使彰銀財務結構大幅改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且契約架構是財政部設計,台新金僅被動參與彰銀特別股的投標,顯非以不正當手段締結。
高院更一審認定,財政部依約負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義務,經計算並權衡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只要當選4席普董就足以取得彰銀經營權,因此判決財政部須分配台新金4席普董。全案可上訴。
財政部:不排除與台新金對話
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說,等收到高院更一審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以捍衛公股權益;至於是否與台新金坐下來談,阮清華回應,不排斥與台新金對話,找解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