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幸媛違「國家機密保護法」處分?陸委會回應
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接受媒體專訪提到,當時她與國台辦主任王毅有祕密溝通管道,促成ECFA談判,媒體提問,賴幸媛如今離任後把此事對外公布,是否涉洩漏談判過程之虞?對此,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30日表示,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對於公務機密若違反保密義務,依情節輕重,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規定,提醒當事人注意相關法規規定。
邱垂正指出,我方行政部門洽簽兩岸協議過程都應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不應有所謂祕密溝通管道與黑箱作業,特別是兩岸協商事務更涉及國家機密與安全,必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邱垂正表示,「對於相關當事人說法,目前的陸委會、我們無從說明,但提醒,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對於公務機密若違反保密義務,依情節輕重,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三十二條到三十四條規定,及《刑法》規定」。
邱垂正說,現在的政府或現在的陸委會,無法說明過去發生什麼事情,但就是提醒當事人注意相關法規規定;重申兩岸協商沒有所謂秘密管道或黑箱作業,應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