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揭罰中火另有真相 中市:於法有據

學者莊秉潔說明,臺中電廠完全符合許可證要求4年減4成許可量的規定。(臺中市政府提供)
學者莊秉潔說明,臺中電廠完全符合許可證要求4年減4成許可量的規定。(臺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黃玉燕/臺中報導】

針對台中市政府開罰中火2千萬元的適法疑義,興大環工系教授莊秉潔5日在臉書貼文「真相是殘忍的」。他指出,許多人以為市府環保局對中火裁罰是根據自治條例,真相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其規定的使用量是「許可使用量」,台中電廠完全符合許可證要求4年減四成許可量的規定。

學者莊秉潔說明台中火力電廠,完全符合許可證要求4年減4成許可量的規定。學者莊秉潔說明台中火力電廠,完全符合許可證要求4年減4成許可量的規定。(台中市政府提供)

莊秉潔指出,市府法制局長提出根據地方自治條例,撤銷裁罰必須由行政院提出才合地方自治條例。但「殘忍真相」是,環保局對中火之裁罰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使用量是「許可使用量」,台中電廠完全符合許可證要求4年減四成許可量的規定。

莊秉潔強調,市環保局的裁罰違法,環保局的公務人員依法要面對國賠。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環保署的確是環保局之上屬單位,其撤銷市環保局的處分,保住了環保局的公務人員不致受國賠的巨額求償。他也質疑,在違法開罰前,前承辦的公務人員不願做這違法的事,辭掉了公務人員,後來由一名菜鳥公務員接棒,才開出了這不合法的處分。

莊秉潔認為,台中電廠違反地方自治條例4年減四成生煤「實際使用量」的規定,但這地方自治條例並沒有罰則,市府只能開罰單警告,不能罰款,更不能撤照,所有都是一場戲。

對此,環保局表示,《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於2016年1月26日公布實施,市府環保局於2017年核定中火許可證時,即將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載入許可證中,中火當時並無異議。因此,中火依法也理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與遵行,如有違反自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環保局表示,依許可證內容「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中火未依內容執行,因此,裁罰實屬有據。另行政機關作成的決定,均應依行政程序逐級陳核、管制;離職的前承辦同仁是初任公職,後續接手者有多年公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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